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吴市监处罚〔2022〕1700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苏州新捷飞微电机制造有限公司销售不在认证证书认证范围内的产品时,张贴了相应的认证标志(包括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涉嫌“伪造或冒用质量认证标志”。被没收违法所得5066元,处罚款27998元。
此类行为在获证企业日常运行中较为常见,应引起足够重视。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市监处罚〔2022〕170012号
当事人:苏州新捷飞微电机制造有限公司
处罚决定书内容:
2022年1月14日,我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 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存放有90TDY060双出轴电动机, 但无法提供90TDY 060双出轴电动机的认证证书。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同时,我局检查时,在当事人仓库内,发现当事人生产的排风扇、工频轴流风机成品包装上标识有“本公司已通过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字样, 但当事人提供的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范围为:永磁低速同步电动机、离心风机异步电动机、轴流风机异步电动机系列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不包含排风扇、工频轴流风机成品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当事人涉嫌冒用质量认证标志。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综上,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立案后,我局执法人员询问了当事人的负责人曹立新,调取了相关证据。
经查,2003年10月21日,当事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正式成立,主要从事特种微电机生产、销售等业务。
2021年4月8日,当事人生产的永磁低速同步电动机通过了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产品II型自愿认证,认证的产品为永磁低速同步电动机单出轴产品。2021年4月,当事人研制了90TDY 060双出轴产品, 该产品是永磁低速同步电动机单出轴产品的扩展型。上述90TDY 060双出轴产品研制以后,当事人共生产销售了该产品116台。2021年8月13日和2021年11月16日向紫天(辽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销售了2个批次该产品,共计56台,金额为14168元。2021年4月20日、8月13日和2021年10月18向宿迁南翔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销售了3个批次该产品,共计60台,金额为18000元。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上述90TDY 060双出轴产品不在其已经通过的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产品II型自愿认证范围之内,但没有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扩展。2022年2月25日,当事人进行了产品认证证书II型自愿认证变更,完成了出轴方式的增加, 改正了违法行为。当事人共生产销售90TDY 060双出轴产品116台,货值金额32168元。
2022年1月14日,我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在当事人仓库内,发现当事人生产的排风扇、工频轴流风机成品包装上标识有本公司已通过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字样, 但当事人提供的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范围为:永磁低速同步电动机、离心风机异步电动机、轴流风机异步电动机系列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不包含排风扇、工频轴流风机成品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通过进一步调查我局发现,2021年12月24日,当事人使用包装上标识有“本公司已通过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字样纸箱,向苏州同纳电气有限公司销售97台排风扇,金额为10480元。2021年10月28日、11月8日、11月12日和2021年11月30日,当事人使用包装上标识有“本公司已通过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字样纸箱, 向合肥同智机电控制技术有限公司销售了4个批次工频轴流风机,共计108套,金额为14806元。2021年10月18日,当事人使用包装上标识有“本公司已通过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字样纸箱,向浙江齐鲤机械有限公司销售了工频轴流风机(型号200FZY 7-S) , 共计100台, 金额为17500元。2021年11月16日, 当事人使用包装上标识有“本公司已通过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字样纸箱,向江苏宝亨新电气有限公司销售了工频轴流风机(型号200FZY 2-D) , 共计100台, 金额为8000元。2021年11月26日,当事人使用包装上标识有“本公司已通过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字样纸箱, 向芜湖一开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销售了工频轴流风机(型号200FZY 1-D) , 共计60台, 金额为4440元。2021年12月14日, 当事人使用包装上标识有“本公司已通过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字样纸箱,向东莞市三跃精密机电有限公司销售了工频轴流风机(型号300FZY 3-D) , 共计54台, 金额为810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为冒用了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案发后,当事人对仓库内剩余80只包装上标识有“本公司已通过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纸箱上的该字样进行了去除, 改正了违法行为。当事人共销售冒用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排风扇97台,金额10480元;当事人共销售冒用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各类工频轴流风机422台,合计金额52846元。当事人共销售冒用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排风扇97台、各类工频轴流风机422台,合计货值金额为63326元。当事人销售排风扇、工频轴流风机的利润为销售额的8%,违法所得为5066元。
证据及证明对象:
1.我局所作的现场笔录复1份、图片打印件3张,证明我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存放有90TDY 060双出轴电动机, 及在当事人仓库内, 发现当事人生产的排风扇、工频轴流风机成品包装上标识有“本公司已通过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字样等事实;
2.我局提取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成立日期、经营范围等事实;
3.我局提取的授权委托书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委托负责人曹立新配合处理当事人生产经营产品未按规定进行产品认证证书扩展以及冒用认证标志一案;
4.我局提取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产品II型自愿认证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该认证证书认证的产品为永磁低速同步电动机单出轴产品, 不包含上述涉案的90TDY 060双出轴产品的事实;
5.我局提取的销售单据复印件5张,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了上述涉案的90TDY 060双出轴产品具体时间、数量、价格、购货商等事实;
6.我局提取的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产品II型自愿认证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于2022年2月25日,当事人进行了产品认证证书II型自愿认证变更,完成了出轴方式的增加,改正了违法行为;
7.我局提取的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1份, 证明当事人通过了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但认证范围为:永磁低速同步电动机、离心风机异步电动机、轴流风机异步电动机系列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并不包含排风扇、工频轴流风机成品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事实;
8、我局提取的销售单据、采购合同复印件9张,证明当事人销售上述冒用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排风扇、各类工频轴流风机具体时间、数量、价格、购货商等事实;
9.我局提取的图片2张,证明于2022年2月25日,当事人对包装上标识有“本公司已通过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纸箱上的字样进行了去除,改正了违法行为;
10、我局所做的询问笔录1份、视频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了上述涉案的90TDY 060双出轴产品具体时间、数量、价格、购货商, 销售上述冒用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排风扇、各类工频轴流风机具体时间、数量、价格、购货商,以及上述涉案产品生产数量、利润等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4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吴市监罚告〔2022〕170012号),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生产经营了未按规定进行产品认证证书扩展90TDY 060双出轴产品, 当事人这一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认证委托人需要扩展其获证产品覆盖范围的,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扩展,认证机构应当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获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经确认合格后,可以根据认证委托人的要求单独出具认证证书或者重新出具认证证书"之规定。
当事人销售了冒用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排风扇、各类工频轴流风机,当事人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之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之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八条“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之规定。
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处理。
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产品认证证书扩展90TDY 060双出轴产品的违法行为, 应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进行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9000元。
对当事人销售了冒用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排风扇、各类工频轴流风机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进行行政处罚,按照货值金额30%,罚款人民币18998元;没收违法所得5066元。
综上,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
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066元;
2、处罚款人民币27998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吴中支行任-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吴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该行政处罚信息,特此告知。
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O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二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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